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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该如何应对网络时代

时空焦点
2000-06-13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编者按:就网络与法律的有关问题,本报政法军事部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于6月2日召开研讨会,6月6日本刊摘要发表了部分发言,这次刊出其余部分。

网络著作权保护需要不断探索
杨柏勇(北京市海淀区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1998年我们受理的第一起域名纠纷,是某电器与广东一家小作坊关于域名之争。到现在为止,已受理了22件有关域名互联网方面的案件。互联网具有时间性、地域性、交互性,应用这三性来确定具体的管辖。瑞得在线首次在我们这里起诉时,对方提出管辖疑议,我们认为在互联网里,上站和下载的地方都是侵权行为地,我们当时按照这种方式确定在海淀法院管辖,中院维持原判。以后的案子也是这样确定管辖地问题的,专家学者对此也表示认同。

王蒙等6作家的案件也比较特殊,被告未经作者许可,就把他们的作品放到网上传播。我们认为无论上网与否,著作权人都应对自己的著作享有支配权。在互联网里传播他人的作品也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应该按《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虽然《著作权法》颁布的时候,我国还没有就互联网问题提出意见,但我们不能认为这是一种翻译行为,或只是一种简单的复制。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赔偿。如何赔偿不好定论,作品已发表十多年了,在社会上已呈饱和状态,他们自己也提不出具体有多少损失;互联网说,他们现在一分钱都不赚,反而搭钱,最后我们就按稿酬标准3—4倍来确定赔偿,并判侵权者在网上致歉。

电子商务立法可分为三个层次
李顺德(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

对于什么是电子商务,目前尚无确切的定论。依据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联合国第51次会议上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电子商务”是指以“数据信息”形式,即以电子、光或类似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电子复印等方式,所产生、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形式,也包括使用替代物替代以纸件为基础的信息交换与存储方法,所进行的商业活动。

电子商务的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讲,电子商务的立法,指针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提出的以数据信息为核心引发的一些新的问题进行调整的立法。广义的电子商务立法,我认为可分为三个层次:上述狭义的电子商务立法为第一层次,是最直接的、最基本的;第二层次,是直接相关的、有较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等;第三层次是有关的、并造成一定影响的法律问题,如关税和税收、个人隐私权保护等。

第一层次的法律问题,对于电子商务的开展最为紧要,它对电子商务能否正常运行具有否决权。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是立法问题,还须有相应的技术手段和技术基础方可解决。目前我国马上制订类似的“电子商务法”时机尚不成熟,但是起草相应的法规和行政规定,是刻不容缓的事。

第二层次的法律问题,对于典型的电子商务能否正常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其本身并非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只是电子商务正常运行应有的法律条件和环境。这类问题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网络本身安全可靠运行的法律保障,另一个是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这类问题在广义电子商务立法中应属难点所在。

第三层次的法律问题,属于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问题,其关联程度不及第二层次。这类问题总体来看是属于现有法律法规,问题是如何与电子商务的出现相适应,作相应的修改、调整。

报纸上网应当考虑作者的权利
李大中(隆安律师事务所):

现在报纸上网是一种潮流,这就有可能出现报纸和作者的著作权纷争。作者投给报纸的稿件,而报纸利用这样的稿件上网。在这个获利过程当中,应当考虑作者的权利。前一段时间,中国电影导演协会让我去做一个20分钟的发言,现在的导演也开始注意这个问题,过去一个导演给一个制片公司拍电影,他所理解的就是一个胶片、拍摄、制作拷贝,现在一个导演拿了这份酬金后,影片还可能做VCD、将来还可能网上放映。

域名应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臧峻(隆安律师事务所):

由于域名抢注现象严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裁决和调节中心收到许多投诉,并于2000年2月22日对将他人商标抢注因特网域名的案件作出首批裁决。为了保证和促进我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加强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早在1997年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就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暂行管理办法》。

域名是否也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是否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呢?

我认为,域名是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应当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域名的注册者对其依法享有各种权利。

域名作为一种智力成果,不是知识的简单重复,而是通过新颖独特的构思,并将构思具体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所取得的新的成果,它是一种以思想为内容的精神财富,同时它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途径,因而会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所以,域名具备知识产权的创造性、无形性和经济性等特点,应当把域名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加以保护。

域名权利是一种民事权利,是网络资源的一部分。现行法规对域名的规定还很不规范,对域名注册管理的各部门之间还缺乏和谐性与一致性,同时也尚未形成一个完善的网络法律体系,这应当是法律工作者努力的方向。

网络业发展亟需政策法律支撑
黄永庆(隆安律师事务所):

不论是ICP(互联网内容服务商),还是ISP(互联网接入服务商),网络公司在创业与发展过程中,都需要大量的资金。要获得大量的资金,一要靠自身积累;二要靠外部资金的投入;三要靠包装上市。

网络公司比起传统行业的公司来,其广告收入还远跟不上技术更新的速度和公司的发展速度,因此,仅靠自身积累的资金,是入不敷出的;由于我国企业受所有制和投资体制等的限制,使得网络公司在创业阶段很难获得国内投资机构大量资金的投入。

通过包装上市,吸纳社会资金,可能是网络公司发展的最后一条路。但我认为,在这方面网络公司目前将会遇到无法逾越的障碍。

首先,国内二板市场的滞后。中国证监会的官员表示,我国内地因条件不具备,近期暂不会设立独立于主板市场的二板市场,但在做好准备后,会在上海、深圳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对此网络公司会遇到:一、上市时间难以确定;二、是否能列入高新技术板块;三、高新技术板块不同于独立的二板市场,能否获得预期的融资效果?

其次,根据《证券法》规定,境内企业赴香港创业板块上市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按照有关规定,企业要获得批准,除了要符合一些硬性规定外,还需符合“规范运作”等弹性条件。

第三、由于我国将ISP和ICP都纳入电信行业进行管理,国内企业赴国外二板市场上市成为不可能。

第四、按《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为一千万元,这对于一个创业初期的网络公司来说,很难达到。(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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